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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职改字[19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专业技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教师职务设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高级讲师为高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助理讲师和教员为初级职务。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 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编制应依据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例确定。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结构。中等专业学校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教员的职责
  1.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担任课程部分内容的讲授,或辅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及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
  2.参加实验室建设、生产实践和社会调查等工作。
  3.承担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第五条 助理讲师的职责
  1.担任课程的讲授及其他教学工作,指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
  2.参加实验室建设,生产实践、社会调查、教学研究等工作。
  3.承担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第六条 讲师的职责
  1.担任课程的讲授及其它教学工作,组织与指导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主持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2.参加编写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其他教学文件。了解本学科的国内外学术、技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及教学研究。 
  3.主持实验室建设工作。
  4.指导教员、助理讲师提高业务水平。
  5.承担教学管理工作、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第七条 高级讲师的职责
  1.担任课程的讲授及其他教学工作,组织与指导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
  2.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其他教学文件,主持教学研究。
  3.指导和主持实验室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开设新的实验。
  4.掌握本学科的国内外学术、技术发展动态,主持或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5.担任培养教师的工作。
  6.承担教学管理工作,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纪,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教员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大学专科毕业,在中等专业学校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员职责。
  第十条 助理讲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学士学位,见习期满,或担任教员职务两年以上,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或有较强的业务实践技能,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理讲师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理讲师职责。
  第十一条 讲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学士学位,已承担四年以上助理讲师职务工作,具有本学科必需酌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能顺利地阅读本学科的外文书籍和资料,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2.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或两年以上助理讲师职务工作,具有本学科必需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3.获得硕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左右助理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第十二条 高级讲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已承担五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高级讲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熟练地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卓著。
  2.能指导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教材编写、教学研究或其他科学技术工作,造诣较深,成绩显著。 
  3.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十三条 对在教学工作或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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