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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


职改字[1986]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充分发挥艺术专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和造就更多的艺术专业人才,提高艺术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出贡献,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根据艺术专业的不同类别,将编剧、导演、演员、演奏员、指挥、作典、舞台美术设计,以及各类专业美术创作人员的职务(艺术等级)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舞台技术职务定为主任舞台技师、舞台技师、舞台技术员,分别与艺术专业的二、三、四级相对应。
  第三条 艺术专业人员采取职务(艺术等级)聘任或任命制。艺术专业人员任职资格(艺术等级资格)须经相应的艺术等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由行政首长聘任或任命。
  第四条 艺术等级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专业水平或受聘较高职务(艺术等级)、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人员组成。人选可由单位专业人员酝酿推荐,单位负责人提名,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五条 评审艺术人员艺术等级,以本人的学识、艺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表现、贡献大小为主要依据,适当参考学历和资历。受聘者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艺术专业人员职务(艺术等级)评议、聘任或任命的具体条件详见附件。
  第六条 艺术专业人员职务(艺术等级)评审、聘任或任命权限;
  四级、三级由相当于县级文艺单位讦审组织考核评审,二级由相当于行署一级评审组织考核评审;一级由相当于省、部级评审组织考核、评审、平衡。
  经相应评审组织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四级、三级、二级、一级艺术人员,分别由县级、行署级、省、部级行政领导根据需要在比例限额内聘任或任命。
  第七条 由于编制限额和艺术水平等原因不能受聘的专业人员,应鼓励和支持他们转业、改行或到别的单位去任职,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发挥他们的专长。在编的艺术专业人员到外单位协助工作、必须经本单位批准,并签订合同,所得收入按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分配。执行合同期间,可继续享受原受聘或任命的等级待遇。不经组织批准,私自到外单位工作并不听劝告的,应取消其等级待遇。如需重新取得艺术等级,必须重新评审、聘任或任命。
  第八条 评审艺术专业人员等级,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于营私舞弊、打击压制专业人员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艺术等级者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县级以上专业文艺单位的艺术专业人员。
  电影(电视)制片单位的摄影、摄像、录音、剪辑等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可参照本条例一、二、三、四级和舞台技术职务的规定精神,由主管部门提出实施办法。
  (第十、十一、十二条略)
  附:
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评议、聘任或任命的具体条件
  第一条 艺术专业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执行党的文艺方针,具有优良的职业道德风尚,有为社会主义服务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编剧(含各类创作),作曲
第二条 编剧、作曲的等级定为一级编剧、一级作曲,二级编剧、二级作曲,三级编剧、三级作曲,四级编剧、四级作曲。
第三条 编剧、作曲人员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的虽无相应学历,但具备充分履行编剧、作曲职责的实际能力,亦可破格聘任或任命。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四级编剧、四级作曲:
  具备专业知识,初步掌握创作技巧,能参加集体创作,有一定的培养前途。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三级编剧、三级作曲:
  1.具备专业理论知识,有独立创作的能力。
  2.作品具有一定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剧、节目由剧院、团上演过,并得到好评。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二级编剧、二级作曲:
  1.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艺术造诣,具有熟练的创作技巧,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有所总结。
  2.作品能正确地反映生活,具有较高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在文艺创作上有所建树,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一级编剧、一级作曲:
  1.具有很高的文艺理论修养和艺术造诣。有纯熟的编剧、作曲技巧和丰富的创作经验,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作出理论论述,并在有关刊物上发表过。
  2.作品能深刻地反映生活,具有高度的思想性和艺术性,深受广大群众欢迎,在文艺创作上贡献显著,在国内享有声誉。
  导演
  第八条 导演等级定为一级导演、二级导演、三级导演、四级导演。
  第九条 导演人员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的虽无相应学历,但具备充分履行导演职责的实际能力,亦可破格聘任或任命。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四级导演:
  初步掌握基础理论知识,能在有关人员的帮助下进行创作,有一定的培养前途。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三、级导演;
  1.掌握专业理论知识,能独立完成导演的各项职责。
  2.曾为本院、团导出过完整的剧、节目。所导的剧、节目具有一定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二级导演:
  1.有一定的导演理论水平和艺术造诣,具备完整的导演构思,有熟练的导演技巧,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做出总结。
  2.所导的作品曾在本地区产生过影响,在导演工作中有所建树,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一级导演:
  1.具有很高的理论修养和艺术造诣,有纯熟的导演技巧,在艺术实践中已形成风格,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作出理论论述,并在有关刊物上发表过。
  2.所导的作品曾在国内产生过影响,是社会所公认的优秀艺术作品。对艺术事业的发展贡献显著,在国内享有声誉。
  演员
  第十四条 演员等级定为一级演员、二级演员、三级演员、四级演员。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四级演员:
  初步了解本专业知识,受过基本功训练,能在导演或艺术指导的启发帮助下完成演出任务,有一定的培养前途。(西洋唱法的歌唱演员,能模仿外语字母发音,演唱简单的外国歌曲。)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三级演员:
  1.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受过扎实的基本功训练。
  2.能够比较准确地领会作品的思想,圆满地完成担负表演任务。(西洋唱法的歌唱演员,能模仿外语字母发音,演唱外国歌剧选段或歌曲)。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二级演员:
  1.有较高的表演艺术修养,在角色表演、塑造人物等方面能做出简单总结。
  2.有较丰富的舞台表演经验,能正确地对作品作出艺术加工,并收到好的艺术效果。在表演艺术上有所建树,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西洋唱法的歌唱演员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一级演员:
  1.有很高的表演艺术修养,在角色表演、塑造人物等方面有较高水平的总结。
  2.有丰富的舞台表演经验,熟练地掌握表演技巧,形成了独特的表演风格,在表演艺术方面贡献显著,在国内享有声誉。(西洋唱法的歌唱演员,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演奏员
  第十九条 演奏员等级定为一级演奏员、二级演奏员、三级演奏员、四级演奏员。
  第二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四级演奏员:
  初步掌握乐理知识,受过一定的基本训练,能够在指挥或艺术指导的启发帮助下完成演奏任务,有一定的培养前途。
  第二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三级演奏员:
  l.掌握乐理知识,受过扎实的基本功训练。
  2.有一定的试奏能力,能根据作品的要求正确地表现作品的内容,圆满地完成演奏任务。
  第二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二级演奏员;
  1.熟练掌握乐理知识,具有较高的演奏技巧,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有较强的试奏能力,在排练和演出过程中发观问题和解决部分问题的能力,在大型乐队中起骨干作用。
  第二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一级演奏员;
  1.具有丰富的乐理知识,有很高的艺术修养和演奏技巧,对演奏专业有一定研究,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对自己的演奏实践有一定的总结。
  2.有很强的试奏能力,在排练和演出中,能协助指挥训练乐队。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乐队的建设贡献显著。
  指挥
  第二十四条 指挥等级定为一级指挥、二级指挥、三级指挥、四级指挥。
  第二十五条 指挥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的虽无相应学历,但具备充分履行指挥职责的实际能力,亦可破格聘任或任命。
  第二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四级指挥:
  具备基本的音乐素养,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能担任一般乐队的指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三级指挥:
  1.有一定的音乐素养和指挥实践经验。
  2.能熟练地运用指挥技巧,去合理地表现作品的艺术风格,能担任本团乐队指挥。
第二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二级指挥;
  1.有较高的音乐素养和正确理解作品的能力,有较丰富的指挥经验,能对自己的艺术实践作出总结。
  2.有熟练的指挥技能,有较强的训练乐队的能力,训练效果较好,能胜任大、中型乐队的指挥,在指挥艺术上有所建树,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一级指挥;
  1.有很高的音乐素养和艺术造诣,有丰富的指挥经验,能对自己的指挥艺术实践作出理论论述,并在有关刊物上发表过。
  2.有精湛的指挥技能,有很强的训练乐队的能力,并能收到很好的效果。成功地担任过大型音乐舞蹈、歌剧、大型乐队的指挥。在指挥艺术上贡献显著,在国内享有声誉。
  舞台美术设计
  第三十条 舞美设计人员等级定为一级舞美设计师、二级舞美设计师、三级舞美设计师、舞美设计员。
  第三十一条 舞美设计人员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的虽无相应学历,但具备充分履行舞美设计职责的实际能力,亦可破格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舞美设计员:
初步掌握舞美设计知识,经过指导和帮助,能进行舞美设计,具有一定的培养前途。
第三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三级舞美设计师:
  1.掌握专业理论知识,能独立进行舞美设计。
  2.能基本做到设计的作品与剧目的思想内容相统一,能较好地完成本团的舞美设计和演出任务。
  第三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二级舞美设计师;
  1.有较高的艺术造诣,有较丰富的舞美设计经验。
  2.能根据不同剧目的风格进行设计,能达到舞台设计与剧目的思想内容相统一,在舞美设计方面有所建树。
  第三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一级舞美设计师:
  1.有很高的文艺理论修养和艺术造诣,有丰富的舞美设计经验,能对舞美设计的艺术成果做出理论论述,并在有关刊物上发表过。
  2.舞美设计有创新,有独特的艺术风格,设计的作品得到社会所公认,具备国家水平。在舞美设计方面贡献显著。
  舞台技术
  第三十六条 舞台技术(包括舞台装置、化妆、服装、道具、灯光、音响、效果等工作人员)的职务定为主任舞台技师、舞台技师、舞台技术员。
  第三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舞台技术员:
初步具备专业知识,能完成演出任务。
第三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舞台技师:
  了解舞台工作规律,熟悉本专业技术,能在不同的舞台条件下完成任务。能发现和解决演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主任舞台技师:
  1.全面掌握舞台操作技术,了解舞台工作规律和专业知识,精通本专业技术,能出色地配合演员完成演出任务。
  2.能周密地做好演出前的准备工作,能及时地、准确地发现和解决演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美术
  第四十条 美术(包括绘画,雕塑等)等级定为一级美术师、二级美术师、三级美术师、美术员(中国美术馆中的学术研究、鉴定、陈列、保管、展览工作等专业人员参照博物馆专业人员职务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从事美术专业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的虽无相应学历,但具备充分履行美术职务的实际能力,亦可破格聘任或任命。
  第四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美术员:
  1.初步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和专业技能。
  2.有—定的艺术表现力,能够以专业手段从事美术作品的创作或论文的写作。
  第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三级美术师:
  1.系统地掌握美术理论知识,较熟悉美术创作规律。
  2.有较高的艺术表现能力,有一定的专业工作经验,有个人风格的美术作品和论文,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反映。
  第四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二级美术师:
  1.具有比较丰富的美术专业理论知识,对美术专业的某学科有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作品或论著。
  2.有较强的美术创作能力和写作能力,在继承、发展和创作艺术流派方面成绩显著。其作品有一定的风格,在发展本专业的艺术技术工有较大贡献,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
  3.有一定的外语知识(从事国画创作人员要熟悉古汉语)。
  第四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一级美术师:
  1.具有广博的文化艺术知识,对美术专业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深广的造诣,具有高水平的论著或作品。
  2.有丰富的创造经验和很高的专业水平,在艺术实践中形成鲜明的艺术风格和流派,创作上和理论研究上成就卓越,在社会上有较大的影响。
  3.基本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国画创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古汉语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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