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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职改字[198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国工艺美术专业人才的成长;促进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工艺美术专业职务是根据工艺美术专业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业务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高、中、初级专业职务有合理的结构比例,在任职期间领取工艺美术专业职务工资。
  第三条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务的名称定为: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工艺美术员:从事工艺美术专业一般技术工作,协助完成本专业一般性的研究、设计任务;帮助记载和整理有关专业资料。
  第五条 助理工艺美术师:参加工艺美术专业理论和业务的研究工作,参加并完成本专业的研究、设计任务;帮助解决设计或生产中一般的技艺问题;作品良好。
  第六条 工艺美术师:组织并指导工艺美术专业理论和业务的研究工作,制订专业创作、设计计划,并付诸实施;独立完成研究、设计任务;指导、解决本专业研究、设计或生产中比较复杂的专业问题;组织、指导初级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工作。
  第七条 高级工艺美术师:研究工艺美术的历史、现状和趋势,拟订本专业建设和发展方案;组织并指导完成较高水平的研究、设计任务,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工作总结;培养工艺美术专业人才。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工艺美术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九条 聘任或任命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务,必须以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学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并考虑其学历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的资历。
  第十条 工艺美术大专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能初步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完成任务较好,可聘任或任命为工艺美术员。
  第十一条 获得硕士学位及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结业证书者,获得学士学位或高等工艺美术院校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工艺美术员工作两年以上,中等工艺美术学校毕业,担任工艺美术员工作四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或任命为助理工艺美术师。
  (一)基本掌握工艺美术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
  (二)能履行相应职务的职责,作品良好;
  (三)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二条 获得博士学位者;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工艺美术两年以上,获得第二学土学位和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助理工艺美术师三年以上;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工艺美术师四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或任命为工艺美术师。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工艺美术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熟悉本专业的历史传统和现状;
  (二)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履行相应职务的职责,有一定数量的优秀作品;
  (三)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三条 获得博士学位,担任工艺美术师工作两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工艺美术师五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或任命为高级工艺美术师。
  (一)具有广博的工艺美术专业理论和高超的专业技能,对某专业有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论著;
  (二)有丰富的创作设计经验,并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专业修养,作品风格独特,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影响;
  (三)在理论和实践上对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和工艺美术队伍的建设有较大的贡献;
  (四)能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四条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和使用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为国家获取 较 大荣誉,对工艺美术事业作出较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可不受本条例有关学历和晋升间隔年限的限制,根据工作需要,经考核能履行相应职务职责者,可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工艺美术专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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