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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本科院校教师评价标准》等5个评价标准的通知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本科院校教师评价标准》等5个评价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

  现将《江苏省本科院校教师评价标准》、《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评价标准》、《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评价标准》、《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评价标准》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评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告知省职称办。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6月1日

江苏省本科院校教师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高校教师教育、教学、科研、服务水平,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全面提高教师整体素质,促进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我省各类本科院校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师德规范,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以来,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违背师德规范,产生不良影响者,延迟1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四)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任务。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讲师职务: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讲师职务。

  第六条  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及从事教学与科学研究的能力,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

  第七条  能力业绩要求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任务。

  (二)有1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且考核合格。

  (三)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有1篇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实习、社会调查,指导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指导过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等。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

  同时,任现职期间,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三)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二)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并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均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两条:

  1.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2.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或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一项,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得过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5),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2项以上(排名前3)。

  4.入选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项目。

  第九条  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第十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实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指导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指导过学生进行科学技术活动等,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过研究生、青年教师等。

  (二)把育人渗透到教学过程中,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注意在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兼任过1年以上班主任、辅导员、导师等学生管理工作。

  (三)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四)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以教学为主的教师须为优秀。

  (五)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一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以教学为主型教师

  以教学为主型教师,系指本科院校中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工作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代表作3篇以上;或参与编撰正式出版教材一部,其中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代表作2篇以上。

  2.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法研究中成绩显著,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排名前3)或获得过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2)。

  3.获省级以上教学类竞赛或校级教学类竞赛二等奖。

  4.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获得省级奖励1项。

  (二)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

  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系指本科院校中从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两条中的1条:

  1.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代表作3篇以上;或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编撰正式出版的通用教材,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代表作2篇以上。

  2.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排名前2)。

  (三)科研为主型教师

  科研为主型教师,系指本科院校中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两条中的1条:

  1.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代表作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学术专著,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代表作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2.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排名前3)。

  (四)社会服务型教师

  社会服务型教师,系指高等学校中兼任科技开发、科研成果应用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师。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两条中的1条:

  1.结合科研成果推广、科技开发、农业技术推广、专家咨询和承担公共学术事务工作,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代表作3篇以上。

  2.在政府政策咨询、智库建设、科学普及、在新闻媒体及网络上发表引领性文章方面的成绩显著,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

  3.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突出。利用专业优势,将应用型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在省内产生较大影响,获得市(厅)级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排名第1)。

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学历资历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6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并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均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两条:

  1.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教学综合考核为优秀。

  2.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及技术改造或重点新技术推广工作,或主持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2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5),或获得过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2项(排名前3)。

  4.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第十四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至少有1门为全日制本科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二)博士学位点或硕士学位点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其他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成绩突出。

  (三)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四)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法研究方面成绩突出。结合教学工作,进行科学研究,为所教的课程形成科学的体系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在学科(专业)建设中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组织领导能力,具有学术带头人应具备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积极发挥学术骨干的作用,有效地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六)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善于言传身教,注意在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注意培养学生脚踏实地的务实精神,帮助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树立远大理想。

  (七)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八)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五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一条:

  (一)在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性的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或主编全国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二)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三)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3),或获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排名前2)。

  (四)发挥专业优势,从事科学技术开发、科研成果推广或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推广或农业技术推广表彰,或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有证书、排名第1);在政府政策咨询、智库建设、科学普及、在新闻媒体及网络上发表引领性文章方面的成绩显著,取得重大社会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从国内外引进、没有职称或越级申报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在满足本条件第三条前提下,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所涉及的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所涉及的任职年限、成果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十八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学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高校实验技术人员教育、教学、科研、服务水平,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全面提高实验技术人员整体素质,促进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我省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师德规范,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违背师德规范,产生不良影响者,延迟1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四)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任务。

第三章  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实验师职务: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实验师职务。

  第六条  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具有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和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

  第七条  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实验课程的讲授工作,参加指导过学生实验、生产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效果良好。同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二)承担有关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维护、检修,故障排除等技术工作;

  (三)根据教学、科研工作要求,能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和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性能指标,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

  (四)承担实验任务,独立拟订实验方案,独立承担实验室建设中的部分任务。

  第八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三)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第四章  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二)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三)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资历,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在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6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1年以上,且在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实验技术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革、实验技术工作有重大影响。

  第十条  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实验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积极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科学技术活动等。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二)实验、实习教学实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实验技术手段;注意对学生实验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实验水平。

  (三)在实验工作方面,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能进行技术指标的鉴定工作,能制定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四)能解决本学科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承担过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

  (五)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十二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二)、(三)、(四)条中一条:

  (一)在省级以上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五名),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三)获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有获奖证书)。

  (四)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突出。利用专业优势,将应用型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并为国家或学校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获得市(厅)级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第十四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四章第十、十一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五)条中的两条:

  (一)在核心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

  (二)主持或主要参加省(部)级研究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重大实验项目1项(前五名),或主持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三)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工作以及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四)获得过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的奖励1项(有获奖证书)。

  (五)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第五章  正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实验师资格并受聘高级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第十六条  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突出的教学、科研能力,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指导大型实验和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实验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教学效果显著。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积极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科学技术活动等。高质量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二)实验、实习教学实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掌握本学科发展趋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律,不断改革创新教学内容,熟练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实验技术手段;注重对学生实验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实验水平。需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中的一条:

  1.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的优秀毕业论文奖、科技创新奖、学科竞赛奖或科技发明奖等;

  2.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

  (三)在实验工作方面,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备制定实验室建设中、长期规划的能力。

  (四)能解决本学科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承担过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

  (五)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十八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二)、(三)、(四)条中一条:

  (一)在核心以上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以上在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15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以上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以上在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

  (二)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三)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有获奖证书,排名前三)。

  (四)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突出。利用专业优势,将应用型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并为国家或学校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或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有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从国内外引进、没有职称或越级申报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在满足本条件第三条前提下,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条  本条件中所涉及的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所涉及的任职年限、成果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一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学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高校实验技术人员教育、教学、科研、服务水平,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全面提高实验技术人员整体素质,促进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我省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师德规范,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违背师德规范,产生不良影响者,延迟1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四)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任务。

第三章  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实验师职务: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实验师职务。

  第六条  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具有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和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

  第七条  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实验课程的讲授工作,参加指导过学生实验、生产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效果良好。同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二)承担有关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维护、检修,故障排除等技术工作;

  (三)根据教学、科研工作要求,能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和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性能指标,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

  (四)承担实验任务,独立拟订实验方案,独立承担实验室建设中的部分任务。

  第八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三)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第四章  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二)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三)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资历,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在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6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1年以上,且在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实验技术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革、实验技术工作有重大影响。

  第十条  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实验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积极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科学技术活动等。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二)实验、实习教学实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实验技术手段;注意对学生实验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实验水平。

  (三)在实验工作方面,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能进行技术指标的鉴定工作,能制定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四)能解决本学科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承担过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

  (五)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十二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二)、(三)、(四)条中一条:

  (一)在省级以上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五名),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三)获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有获奖证书)。

  (四)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突出。利用专业优势,将应用型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并为国家或学校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获得市(厅)级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第十四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四章第十、十一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五)条中的两条:

  (一)在核心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

  (二)主持或主要参加省(部)级研究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重大实验项目1项(前五名),或主持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三)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工作以及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四)获得过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的奖励1项(有获奖证书)。

  (五)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第五章  正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实验师资格并受聘高级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第十六条  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突出的教学、科研能力,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指导大型实验和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实验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教学效果显著。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积极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科学技术活动等。高质量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二)实验、实习教学实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掌握本学科发展趋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律,不断改革创新教学内容,熟练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实验技术手段;注重对学生实验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实验水平。需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中的一条:

  1.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的优秀毕业论文奖、科技创新奖、学科竞赛奖或科技发明奖等;

  2.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

  (三)在实验工作方面,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备制定实验室建设中、长期规划的能力。

  (四)能解决本学科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承担过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

  (五)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十八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二)、(三)、(四)条中一条:

  (一)在核心以上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以上在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15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以上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以上在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

  (二)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三)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有获奖证书,排名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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